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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至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本项目昼夜间均生产,检测频次为1次/季度
频发噪声 否 否
偶发噪声 否 否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火电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 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针对火电企业的大气污 染防治要求包括有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要求和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 要求。 (1)有组织排放 有组织排放要求主要是针对烟气处理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 等规范和要求。所有燃煤机组都要安装脱硫设施,除循环流化床锅 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脱硝设施,以煤炭和 生物质为燃料的机组配备高效除尘设施。所有火电企业必须按要求 安装、运行、维护自动监测系统,并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 的排放情况开展连续监测。 企业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火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过程监管。 ①取消或拆除烟气旁路 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现有火电机组须拆除烟 气旁路,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旁路烟道挡板门应采用电动装置启 停,并保存密封风机电流、旁路烟道开启度等信号。正常情况下旁 路挡板应处于关闭状态,如旁路挡板开启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报告。 ②除尘设施 各项参数数据范围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布袋除尘器滤 袋应完整无破损。 — 25 — ③脱硫设施 对石灰石-石膏湿法,吸收塔浆液 pH 值、浆液密度须符合运行 规程要求;对 pH 计、密度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 对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喷钙尾部烟气增湿活化脱硫,要求脱 硫剂料仓料位高度、给料泵电流须符合运行规程要求;钙硫比应当 符合要求。 对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要求脱硫剂料仓料位高度、给料泵电 流须符合运行规程要求。 对海水脱硫,海水提升泵电流和海水使用量应当符合运行规程 要求;海水再生系统的曝气时间、含氧量,外排水温度、pH 值应当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④脱硝设施 对 SCR 脱硝工艺,烟温应达脱硝反应窗口温度(一般为 320-350℃)。SCR、SNCR-SCR 脱硝设施氨的逃逸率应控制在 2.5mg/m 3 以下,氨的储运必须采取环境安全应急措施。催化剂如发生堵塞或 腐蚀现象应及时更换。 对 SNCR 脱硝工艺,要求运行温度一般在 850-1100℃,NH 3 和 NO x 比值在 0.8-2.5 之间,氨的逃逸率应控制在 8 mg/m 3 以下。 (2)无组织排放 火电企业无组织排放节点主要包括储煤场、输煤系统、油罐区、 物料场、翻车机房、备煤备料系统、石灰石及石膏储存区、脱硝辅 料区(氨罐区)、灰场等。 — 26 — 对于露天储煤场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 措施,且防风抑尘网不得有明显破损。煤粉、石灰或石灰石粉等粉 状物料须采用筒仓等全封闭料库存储。其他易起尘物料应苫盖。石 灰石卸料斗和储仓上设置布袋除尘器或其他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翻 车机房在作业过程要保证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行。输煤栈桥、输煤转 运站采用封闭措施并配置袋式除尘器。对原煤或物料破碎、磨粉产 生的粉尘要进行有效收集。氨罐区应设有防泄漏围堰、氨气泄漏检 测设施。氨罐区应安装氨(氨水)流量计。 3. 其他 对于废气实施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自行 填报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及其运行管理要求。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按照废水的不同来源,火电企业产生的废水主要分为生产废水、 生活污水以及冷却水排水。 火电企业中的生活污水应当按规定优先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 施,对于未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经过处理后达到《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的三级标准限值。 工业废水主要包括化学水处理系统酸碱再生废水、过滤器反洗 废水、锅炉清洗废水、机组杂排水、输煤冲洗和除尘废水、含油废 水、冷却塔排污废水、脱硫废水等。其中,化学水处理系统酸碱再 生废水、过滤器反洗废水、锅炉清洗废水、机组杂排水、输煤冲洗 和除尘废水、含油废水、冷却塔排污废水等应当全部集中收集排入 废水处理系统。脱硫废水进入脱硫废水处理装置,通过中和、除重 金属、絮凝、沉淀等反应处理到水质满足《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 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高含盐量的化学再生废水单 独收集后再生回用。锅炉酸洗废液应收集后进行中和,再排入综合 废水处理系统。 污水处理站的冲灰水系统的灰水比等参数应在设计指标范围 内,处理设施各工艺环节主要控制参数要符合操作规程,保证水处 理设施运行正常。脱硫废水处理系统的沉降箱 pH 值、出水箱 pH 值、 浊度、COD 控制范围等应当符合操作规范,pH 计、浊度仪要定期校 验和比对,并保存手工监测比对记录。 直流冷却水、循环冷却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不得混入其他 — 28 — 生产废水,且应严格控制水温,同时确保含盐量、pH 值、有机物浓 度、悬浮物含量等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3. 其他 脱硫废水、直流冷却水等废水处理技术,企业暂可自行填报可 行的污染治理技术及其运行管理要求。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一、排污单位应设置生态环境保护机构,确定岗位责任,制订环境监控计划,确保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了解和掌握污染物的排放状况。其基本职责应包括:(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按国家的环保政策、环境标准及环境监测要求,制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2)根据国家环保政策、标准及环境监测要求,制定该项目运营期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各种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3)掌握本企业各污染源治理措施工艺、设备、运行及维护等资料,掌握废物综合利用情况,建立污染控制管理档案;(4)检查企业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领导和组织本企业的环境监测工作,制定应急防范措施,一旦发生环境风险应及时组织好污染监测工作,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5)负责对职工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各单位环保制度执行情况;(6)建立健全环境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改进及运行资料、污染源调查技术档案、环境监测及评价资料、项目平面图和给排水管网图等。(7)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设置专人专职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等各项要求,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二)纳入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落实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要求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等方式,也可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根据政府部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响应启动级别,落实减排措施,完成相应削减所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百分比。(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四)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信息。(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六)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存在需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情形的,企业主动申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排污单位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必须立即维修或更换,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严格执行环评制度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变更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四、排污单位要扎实做好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和风险评估工作,认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工作。排污单位要确保密切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察、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执法工作。 五、排污单位应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输送、贮存、利用、处置等各环节的运行管理,确保固体废物管理全过程可控。规范固体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特性、去向(贮存、综合利用、自行处置 委托处置)及相应数量记录。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暂存应严格落实GB 18599、GB18597要求,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和扬散。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六、土壤污染预防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运移、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对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进行控制。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 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b)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c)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七、涉水企业应落实雨污分流相关要求,加强废水处理风险防范措施。 八、按照生态环境局清洁生产相关要求,抓紧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完成清洁化改造。 九、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管理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十、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应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最新规定的诸如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空气质量保障方案等各类环境保护要求。 十一、碳排放控制要求:2020年度碳排放数据为1.全部机组碳排放总量:2946121tCO2、2.供电碳排放强度:0.7838tCO2/MW.h、3.供热碳排放强度:0.1079tCO2/GJ。重点排放单位应采取节能降碳等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强度应实现逐年稳中有降。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时,要将上一年的碳排放有关数据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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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