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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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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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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评批复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b)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型号、规格参数、设计生产能力等;c)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名称、编码、型号、规格参数等;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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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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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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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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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正常情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的累计生产时间,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等数据。b)产品产量:记录统计时段内主要产品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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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 1)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录,每批次记录1次 2)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日的按照 1日记录。3)原辅材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b)非正 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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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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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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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污染排放情况等。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3)废水处理设施应记录废水设施名称、编码、运行起止时间、污染排放情况等。b)非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信息按工况记录,每工况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起止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终止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对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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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每日记录1次 2)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于1日 3)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日记录,每日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次。按照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原则上以 7日为周期截屏。 4)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次记录1次。 b)非正常情况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每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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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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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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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I/T373、HJ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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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监测频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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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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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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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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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均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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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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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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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施分级管理:包括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代码、名称、类别、产生环节、物理性状、主要成分、污染特性、年产生量等);流向信息(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出厂及转移信息等(出厂时间、数量、运输信息、流向类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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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流向信息1次/月;出厂转移信息按批次填写,1次/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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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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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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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入库、出库、委托处置等环节的相关批次编码、产生/入库/出库/委托时间、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及代码、产生/入库/出库/委托量、容器/包装的类型数量、经办人等相关内容,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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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
录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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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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