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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外的途径公开信息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2.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违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3.根据HJ1200-2021要求,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固体废物执行情况,以及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编号,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是否存在超能力贮存/利用/处置、超种类贮存利用/处置;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超期存危险废物《针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等问题,如果存在问题需要说明原因。4.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相关要求,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噪声执行情况。 年报 排污单位应当每年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正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如有其他紧急需要上报的信息,企业应配合环保部门完成上报。其他报告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