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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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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有变更的,于变更后五日内公开;手工监测数据于每次监测完成后次日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开;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报告。 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年度报告。 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978-2018)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HJ819-2017)进行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