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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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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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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生产规模、许可证编号、生产及治理设施名称、规格型号、设计生产及污染物处理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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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发生变动另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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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期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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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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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况下:生产设施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用量、燃料用量等;
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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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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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期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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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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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正常情况下:①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喷淋设施运行风量、碱用量;②无组织废气:厂区降尘洒水次数③废水:废水处理能力、废水排放量、废水回用量、污泥产生量等;
异常情况下: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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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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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期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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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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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 373、HJ 819等相关要求执行。记录内容参照HJ 1032-2019附表B.9-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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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HJ 1032-2019标准7.4中确定的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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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期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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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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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单位应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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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于 1 天。 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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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期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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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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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2.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3.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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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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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期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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