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一)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有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2、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3、喷淋吸收装置应定期排放更换吸收液,确保吸收效果。
4、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维修巡检、原辅材料消耗、仪表数据等记录和存档制度,并按要求记录存档。
(三)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1、对于颗粒物无组织废气产生点,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车间密闭等,并配备滤尘设施。
控制厂内运输、贮存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运输产生粉尘的物料,其车辆应采取密闭、苫盖等措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产生粉尘的物料应储存在有硬化地面的料棚或仓库中。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一)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废水“跑、冒、滴、漏”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生产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置后达标排放。
(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
(三)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
(四)废水处理后回用需满足相应回用水质要求。
(五)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初期雨水、生活废水、软水制备废水、锅炉排污水、锅炉蒸汽废水、循环废水、漂洗废水、水淬渣池废水不外排;不得设置未纳入监管的废水排放口。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一)地下水污染预防要求:
1、源头控制: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2、分区防控: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3、渗漏、泄漏检测: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定期巡检,做好泄漏、渗漏应急措施及预案。
(二)土壤污染预防要求: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你单位已纳入云南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 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暂存场所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二)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 GB 18597 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三)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
(四)生产运营期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还应符合 GB15562.2、GB18597、GB18599、HJ2035 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噪声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相关要求。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请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32号),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一是依承诺按证排污;二是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三是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四是按期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和年度执行报告,其内容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1035-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033—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五是开展环境信息公开。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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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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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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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01、DA005、DA006不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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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DA001渣池喷淋塔、DA005泥磷回收喷淋塔、DA006烘干排气筒排放的氟化物、硫化物、五氧化二磷、砷及其化合物、磷化物等污染因子按规范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加强现场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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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1
至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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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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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设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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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照规范要求,设置规范化的排放口标识牌及监测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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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至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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