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采取措施,减少“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排放。对于镀槽敞口挥发的酸性和碱性废气应采取抑制措施,并通过抽风收集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2、2、有组织排放 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行业排放执行。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1)物料储存。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 2)物料输送。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3)工艺过程。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a) 改进挂具和镀件的吊挂方式,减少镀液带出量,降低清洗水的浓度;工件出镀槽时,增加空气吹脱设施,减少镀液带出量;生产线上增设镀液回收装置,回收电镀液。 b) 采取槽边处理方式进行清洗水回用;改进清洗方法,如喷雾或喷淋清洗;自动控制清洗水补水。 c) 电镀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电镀生产废水地下收集输送管路应逐步改造为地上明管或架空管路。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电镀生产设施,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d) 加强废水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稳定运行。 e) 规范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药剂使用记录、污泥产生-内部贮存记录、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记录,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f) 电镀污泥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运输、贮存和处置,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电(退)镀废槽液,需单独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g) 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和校正,做好记录,保证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h) 硫酸、盐酸、硝酸等酸罐(桶)室外贮存区应采取防雨淋、防流失、防腐蚀、防渗漏措施,设置围堰、收集管阀和应急收集池。 i) 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和雨水收集池。 j) 初期雨水的收集时间宜为 15min,收集的初期雨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k)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全厂综合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如果企业被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2、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及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3、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4、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准。 5、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6、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应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7、固体废物排放前,按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在相关平台上进行排放量申报,运营期间不得超标排放。 8、按照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如需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9、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采用手工监测的,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频次。1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转移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11、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12、严格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控制及管理要求。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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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