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一)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
(二)有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1.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物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2.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定期更换滤袋。
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中表4相应要求执行。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一)完善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确保雨水、生活污水、设备冷却排污水不外排,不得设置未纳入监管的废水排放口。
(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严格按HJ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相关要求。
噪声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相关要求。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请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32号),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一是依承诺按证排污;二是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三是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四是按期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和年度执行报告,其内容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847—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五是开展环境信息公开。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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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