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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包括企业、生产设施、治理设施的名称、工艺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各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 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1次/年;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应当包括设备运行校验关键参数,能充分反映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环保设施台账应包括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参数及排放情况等,废水治理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能力(吨/日)、进水水质(各因子浓度和水量等)、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污泥运行费用(元/吨)。焚烧炉应记录入炉固体废物、性质、数量、设施运行参数等。 (2)其他相关信息 年生产时间(分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单位为小时)、生产负荷、燃料(柴油、重油、天然气等)消耗量、主要产品产量(吨)等。 按照HJ819规定执行。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执行。 手工监测应记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手工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及个数、监测结果、是否超标以及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等信息;监测质量控制安装HJ/T373和HJ819等规定执行。 按照HJ819规定执行。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其他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1. 生产运行情况: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生产时间、主要产品名称与产量; 2. 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管理信息:名称、使用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时间等; 3. 燃料:记录名称、用量、低位热值、品质。 1. 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2. 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3. 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于1天。 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每发生1次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工业噪声手工监测时段信息: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每发生1次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