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有组织排放
有组织排放要求主要是针对烟气处理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等规范和要求。
碱回收炉、石灰窑炉布袋除尘器滤袋应完整无破损。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焚烧炉废气排放控制要求应满足 GB18485中各项要求,包括炉膛内焚烧温度≥
850℃,烟气停留时间≥2秒,渣热灼减率≤5%等。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焚烧炉废气,排放控制要求应满足 GB18484中各项要求,包括炉膛内温度≥1100℃,烟气停留时间≥2秒;炉膛内渣热灼减率≤5%,燃烧效率≥99.9%,焚毁去除率≥99.99%等。
2、无组织排放
企业无组织排放节点主要包括高浓度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间废气、制浆及碱回收工段产生的恶臭气体、储煤场、脱硝辅料区等。对于高浓度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间废气经密闭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对于制浆及碱回收工段产生的不凝气、汽提气等含恶臭物质,经收集后送碱回收炉等进行焚烧处置。对于露天储煤场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且防风抑尘网不得有明显破损。煤粉、石灰或石灰石粉等粉状物料须采用筒仓等全封闭料库存储。其他易起尘物料应苫盖。石灰石卸料斗和储仓上设置布袋除尘器或其他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氨区应设有防泄漏围堰、氨气泄漏检测设施。氨罐区应安装氨(氨水)流量计。
一、废气管理要求——有组织排放
1. 对于生产过程中涉及VOCs物料的印刷机、烘干、复合机应该设立密闭或符合规范的废气捕集装置,将有组织废气收集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
2. 环保设施应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维护过程:
· 供墨、调墨配胶、印刷、复合、烘干、洗车等工艺过程废气的治理设施宜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对于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排放装置的正压部分应加强密闭措施。
· 供墨、调墨配胶、印刷、复合、烘干、洗车等工艺过程废气通过收集处理后经过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
· 有组织废气宜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锅炉烟气、焚烧炉烟气及其他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释排放。
· 废气治理设施不允许设置旁路直接排放。如特殊工艺需求设置旁路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申请,经同意的,应开展自行监测相关工作。
· 所有废气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相关运行参数如:①使用抛弃式活性炭吸附的治理设施应制定更换频次和使用量;②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③洗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pH值)、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 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对所有机电设备,如风机、泵、电机等要定期检修、维护。
· 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废气管理要求——无组织排放
1. 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油墨、稀释剂、胶粘剂、涂布液、清洗剂等VOCs物料的贮存、调配、输送、使用等工艺环节VOCs无组织逸散控制要求适用于GB 37822。VOCs物料的储存和输送过程应保持密闭。
2. 油墨、胶粘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应在密闭装置或空间内进行并有效收集,非即用状态应加盖密封。供墨、调墨配胶、印刷、复合、烘干、洗车等VOCs物料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对于只能采用吸风罩收集的工序,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计应满足GB/T 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AQ/T 4274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 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相关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 源头控制:废水处理设施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设施的进水要求。
2. 污染防治设施监测管理: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
3. 操作规程:所有废水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4. 治理设施的维护:对所有废水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针对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渗漏、泄漏风险点,如油墨等辅料储存点以及沾有油墨、涂料、稀释剂的包装桶等废物贮存点,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包括:
1. 源头控制:在油墨等辅料储存及输送,废水治理,沾有油墨、涂料、稀释剂的包装桶等固体废物堆放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2. 分区防控: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废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3. 渗漏、泄漏检测:对储罐、管道等配置渗漏、泄漏检测装置,定期对渗漏、泄漏风险点进行隐患排查。
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印刷车间产生的报废纸张、报废纸板等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
2. 盛装过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3. 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油墨及其包装桶(包装物)、废抹布、吸附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废吸附材料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4. 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
5. 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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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