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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2、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3、本单位信息公开专栏、信息亭;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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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重新申请、注销、撤销、遗失补办等事项办理完毕后即时公开;2、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前信息公开;3、企业提交执行报告之后;4、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5、企业存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情形时,公开时间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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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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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单位公开要求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 24 号)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试行)》执行;2、涉及国家秘密的排污单位按照保密规定执行;3、如有其它紧急需要上报的信息,企业应配合环保部门完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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