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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评批复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排污许可证编号;锅炉:生产及治理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生产及污染物处理能力等。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 ,按年记录,1次/ 年;对于发生变化 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监测记录信息包括噪声、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废水污染物监测原始结果。 废水:流量、氨氮 、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 。 废水总排口:一季一次 车间排放口:自动监测,每日一次;流量自动监测 有组织废气:一年一次 无组织废气:一年一次 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a)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信息 管理维护时间及主要内容等 b)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具体管理要求及其执行情况 c)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排污单位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a)无组织 废气污染 防治措施 信息,1次/日 b)对于停产或错峰生产的, 原则上仅对停产或错峰生产的起止日期各记录1 次 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1)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1259-2022)》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2)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1)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满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生产设施正常工况信息: 主要生产设施名称及对应的产品名称、主要生产工艺、设施数量、编码、设施规格参数、累计生产时间、对应产品或半成品的实际产量等。 b)主要原辅料信息:产品名称、生产该产品使用的原辅 材料名称、累计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原辅材料使用生产工艺。 c)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信息 :生产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情况起止时间、产品名称、使用原辅材料及燃料名称、起因、应对措施、是否 报告等。 d)锅炉:运行状态、产品产量、燃料使用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1次/ 月 2)产品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月记录,1 次/月;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1次/周期 3)原辅料 :每月记录1次 4)燃料:每月记录1 次 b)非正常工况 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锅炉: 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每周记录1次 2)生产负荷:每周记录1次 3)产品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月记录,1 次/周;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1次/周期 4)燃料:1次/批 b)非正常工况 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名称、编号、规格参数、控制污染物因子及其排放情况、对应排放口情况等。 b)非正常情况:发生非正常情况的设施名称、编号、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情况、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a)正常工况:每月记录1次 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 /工况期 锅炉: a)正常情况 1)运行情况:按周或班次记录,1次/周或班次。 2)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按周或班次记录,1次/周或班次。 3)控制系统显示的曲线图:按周记录,1次/周 b)异常情况 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1)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2)工业噪声手工监测时段信息: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每发生一次记录一条 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保存应不低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