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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许可证编号等 未发生变化按年记录,发生变化实时记录 至少保存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正常工况各电镀生产线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生产负荷指记录时间内实际产量除以同一时间内设计产能。记录时间内的设计产能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年产能及年运行时间进行折算。原辅料、燃料使用情况指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 正常工况每班次记录一次;异常情况时,按照异常情况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至少保存5年
监测记录信息 监测记录信息:对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内容的要求进行台账记录。监测质量控制根据HJ/T 373、HJ/T 819要求执行,同时记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手工监测应记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手工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及个数、监测结果、是否超标等。 按照HJ 819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执行。 至少保存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 正常工况:明确记录各治理设施作用的生产环节、治理工艺,分系统记录所有环保 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1) 运行情况应记录:开停机时间,运行时间,是否正常运行。 2) 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处理风量、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量、治理效率、数据 来源、标准限值,还应明确排放口温度、压力、排气筒高度、排放时间、副产物产生量等。 3) 涉及DCS 运行系统治理设施记录原则:要求保留彩色曲线图,注明生产线编号及各 条曲线含义,相同参数使用同一颜色。根据参数的变化区间合理设定参数量程,每台设备或 生产线核算期同一参数量程保持不变。对曲线图中的不同参数进行合理布局,避免重叠。 4) 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实际处理量、实际进水水质、 实际出水水质、药剂投加种类、药剂投加量、污泥产生量等信息。 b) 非正常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设施非正常(停运)时刻、恢 复(启动)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运行情况1次/周,主要药剂添加情况1次/周或批次。 至少保存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相关信息,包括设施名称、运行时间、检查维 护次数、管理人员情况等。 应记录厂区降尘洒水、清扫频次,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方式,日常检查维护频次 及情况等。 应记录非正常工况和特殊时段的环境管理信息等。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记录其他信息。 正常工况每班次记录一次;异常情况时,按照异常情况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