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1)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
(2)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①每台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应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按照HJ75、HJ76等相关标准落实定期比对监测和校准的要求。
②焚烧控制条件应满足GB18485等相关标准要求。
③对活性炭、脱酸中和剂、脱硝剂等烟气净化消耗性物资、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记入台账。
④袋式除尘器应按照HJ2012等标准规范要求安装压差计,定期进行泄露检测,及时更换袋式除尘器破损滤袋,保证滤袋完整。
⑤严格管控无组织排放,产生无组织废气的环节,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治理措施、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或环境管理措施。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停炉期间应收集并经除臭处理;生活垃圾(污泥)运输通道、卸料大厅等区域应加强冲洗;卸料大厅车辆入口通过设置风幕、常闭门等装置,保证密闭效果;全厂恶臭气体应满足GB18485、GB14554要求后排放。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一)产生的废水宜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二)应对贮存和作业区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回用或排放。
(三)规范记录废水处理设施开停、维修巡检、药剂和消耗材料使用、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等数据。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按HJ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一)应建立台账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去向(贮存、利用、处置及委托利用处置)及相应量。
(二)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当在厂内妥善处置。
(三)飞灰、废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焚烧飞灰经处理符合GB16889要求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经处理满足GB30485要求后,可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
(四)按GB18485的要求,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与飞灰固化物开展监测。
(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相关要求。
噪声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相关要求。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请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32号),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一是依承诺按证排污;二是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三是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四是按期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和年度执行报告,其内容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HJ1200-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五是开展环境信息公开。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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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