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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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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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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包括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评批复文号、竣工环保验收文号、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等内容。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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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 基本信息,按年记 录,1次/年;对于 发生变化的基本信 息,在发生变化时 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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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时间不得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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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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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373和HJ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a)手工监测记录信息 无自动监测要求的废气和废水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手工监测要求记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 b)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 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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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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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时间不得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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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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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 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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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监测时段信息每发 生一次记录1次;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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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时间不得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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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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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产废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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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台账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频次要求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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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时间不得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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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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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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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按日记录,1次/d。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增加记录的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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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时间不得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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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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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名称、编码、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等;原辅料信息表: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如果有); 燃料信息表: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热值等。 其他:用电量等 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起因、因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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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按日记录,每日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日记录。原辅材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一次。燃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非正常工况期记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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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时间不得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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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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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 异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异常信息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起止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恢复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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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每异常情况期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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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时间不得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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