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外的途径公开信息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2.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违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相关要求,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固体废物执行情况,以及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等内容。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相关要求,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噪声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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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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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当每年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如有其他紧急需要上报的信息,企业应配合环保部门完成上报。其他报告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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