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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7 至
23
23

0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频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偶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项目厂界恶臭污染物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厂界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的二级标准。 2、加强恶臭污染物的治理,污水预处理区和污泥处理区宜采用设置顶盖等密闭措施,配套建设恶臭污染治理设施。 3、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项目出水水质主要指标COD、氨氮、总磷、石油类须执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中的表1城镇污水处理厂(第二时段)限值,其他指标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水质达标后排入布吉河。 2、进入水处理排污单位的废水必须达到接管要求后方可进入。当进水水量或水质发生异常情况并影响稳定达标排放时,水处理排污单位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运行参数,防止发生运行事故。 3、严格限制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重金属的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接纳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重金属的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废水需满足相应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与生活污水进行混合处理。 4、厂内污水输送管道布设合理,应按要求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5、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6、做好排放口管控,正常情况下,厂区内除雨水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外,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监管的排放口。 7、做好厂内雨污分流,加强对厂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收集处理,避免受污染雨水和其他废水通过雨水排放口排入外环境。 8、直接排放的水处理排污单位,应同时满足入河排河口审批文件中相关运行管理要求。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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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污染防控技术应符合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相关标准和管理文件要求。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须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上排口编号须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2、污泥处理处置要求 (1)水处理排污单位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GB18918要求。 (2)排污单位应收集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实行有效的稳定、减容、减量的处理。 (3)加强污泥处理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及外运等)的运行管理,处理过程中应防止二次污染。 (4)排污单位应保持污泥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和清运,记录污泥产生、处置及出厂总量,并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5)脱水污泥应采用密闭车辆运输。 (6)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的,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7)处理后的污泥农用的,应满足GB4284要求。 3、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应满足 GB/T 50087 和 HJ 2034 中噪声控制相关要求。 (1)优化产噪设施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 (2)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查其活动机构(如铰链、锁扣等)和密封机构(材料)的磨损情况等,及时保养、更换。 (3)大型噪声综合治理工程应制定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污染治理系统检修时间应与工艺设备同步,对可能有问题的治理系统或设备应随时检查,检修和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4)噪声控制设备中的易损设备、配件和通用材料,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按机械设备管理规程和工艺安全运行要求储备,保证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 (5)所有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都应根据其使用环境的卫生条件、介质属性等要素,制定相应的运行和维护规程,确保其性能和使用寿命。 (6)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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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