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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 (1)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和异常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外的途径公开信息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 (2)工业噪声内容应说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包括工业噪声排放基本信息、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噪声相关内容执行情况、附图附件等。 (3)包括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以及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 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违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年报 (1)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章节“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章节“7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章节“9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中执行。 。 (2)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 (1)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2)包括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以及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 季报 (1)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章节“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章节“7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 (2)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