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涂料生产线要求: a)涂料制造、油墨及其类似品制造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 GB 37824 的规定,涉及树脂生产设施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 GB 31572 的规定,其他行业在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发布前,执行 GB 37822 的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b)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要求。 c)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确保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d)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有毒有害废气污染物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实现达标排放;严禁稀释排放。 e)环保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在生产设施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按照标准规定,设置净化处理装置,集气方向应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 f)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g)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 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泄漏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照 GB 37822 规定执行。 h)使用吸附技术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吸附剂的使用/更换量、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更换的吸附材料按危险废物处置;采用废气燃烧设施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使用催化氧化设施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催化氧化温度、催化剂用量、催化剂种类、更换周期。i)排污单位应根据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气体流量、检测排放浓度值等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j)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 k)排放臭气的相关工段应采取除臭措施,降低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l)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2、合成树脂生产线要求: 1)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物料输送(转移)操作单元应采用无泄漏泵; 2)挥发性物料装卸操作单元应配置气相平衡管,卸料应配置装卸器,装运挥发性物料的容器必须加盖; 3)挥发性物料和粉体物料投加操作单元应采用无泄漏泵或高位槽投加液体物料,采用管道自动计量并投加粉体物料,或者采用投料器密闭投加粉体物料; 4)挥发性物料过滤操作单元应采用全自动密闭式(氮气或空气密封)的压滤机,离心操作单元应采用全自动密闭或半密闭式的离心机; 5)挥发性物料抽真空操作单元应采用无油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液环泵,泵前与泵后均需设置气体冷却冷凝装置。如采用水喷射泵和水环泵,必须配置循环水冷却设备(盘管冷却或深冷换热)和水循环槽(罐),对挥发性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并执行GB 31572中表4、表5 规定; 6)挥发性物料干燥操作单元应采用密闭式的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挥发的有机废气必须收集、处理,并执行GB 31572 中表4、表5 规定。
对于特殊时段,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人 民政府制定的秋冬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同时应满足以下管理要求: a)对于颗粒物无组织废气产生点,应改进投料方式,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密闭 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滤尘设施。 b)对车间内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加料口、卸料口、离心分离、真空泵排气、反应釜/器排气 等),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收集系统,减少无组织排放的积累。 c)在储罐区和装卸单元采取设气相平衡管、废气回收处理装置等措施,有效减少罐区卸料的 废气排放。 d)按需定期购置原辅料,及时清理和处置固体废弃物,避免动物胶的原料、残渣、污泥等在 厂内长时间堆存,确保厂界臭气浓度满足 GB 14554 要求。e) 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专用化学产品工业排污单位,其存储挥发性液体的储罐、 生产工艺中涉及 VOCs 排放、企业厂区等应当按照 GB 37822 执行。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治理设施发 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设施,妥善处理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 设施留存的废水或废液,并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待检修完毕后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 使用。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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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 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2)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该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你司应按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期上传年度执行报告。2.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要求按HJ819等相关技术规范内容编制并初次提交或变更时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https://wryjc.cnemc.cn/hb/login)。企业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定期将自行监测数据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3.每年上传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台账,并保存纸质材料不少于5年。4.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5.企业对所公开环境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 若国家、省有新的管理规定,应根据新要求变更许可内容。 |
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