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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每季度1次
频发噪声 /
偶发噪声 /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要求,加强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b)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记入设备管理台账;可能出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c)环保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条件下运行,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d)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维修巡检、原辅材料消耗、仪表数据等的记录和存档制度,并按要求记录和存档。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应按产污环节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措施。 b)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其他控制要求】 a)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污染治理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b)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文件中有规定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规定,明确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a)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b)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水治理后回用需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其中一类污染物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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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废参照相应标准、政策进行妥善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 应妥善收集、储存废活性炭、废树脂、废石棉、厂内实验室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类别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储存、处置应符合GB 18599 的相关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储存应符合GB 18597 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及去向(综合利用或外运)和贮存量。 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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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应急等非正常工况处理处置一般按经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做好主要生产设施、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含废气、污废水、雨水排放口)、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危废废物贮存场所(含危废暂存间)、危险品贮存场所、噪声源等环境保护图形标识设置;后期环评变更、竣工环境保护自验收、应急预案修订等依法开展,及时纳入排污许可证;后期排污许可证存在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情形的,依法办理;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管控措施;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信息公开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