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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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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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年度执行报告;(5)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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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等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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