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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夜间不生产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废气有组织排放:1、所有废气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使用抛弃式活性炭吸附的治理设施应制定更换频次和使用量;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废气无组织排放:1、排污单位油墨、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VOCs物料的贮存、调配、输送使用等工艺环节VOCs无组织逸散控制要求适用于GB37822。VOCs物料的储存和输送过程应保持密闭。2、油墨、胶粘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应在密闭装置或空间内进行并有效收集,非即用状态应加盖密封。供墨、调墨配胶、印刷、复合、烘干、洗车等VOCs物料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对于只能采取吸风罩收集的工序,废气收集系统排放罩(集气罩)的设计应满足GB/T16758的规定。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所有废水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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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严格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有新办法从其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有资质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变更、延续、注销、遗失补办等手续。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