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其他许可内容

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按照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意见、其他地方管理要求执行。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a) 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b) 高浓度有机废水(锅底水、黄水、废糟液、米浆水等)宜单独收集进行综合利用或预处理,再与中低浓度工艺废水(冲洗水、洗涤水等)混合处理。 c) 洗瓶废水量大时宜处理后回用。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2、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及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3、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4、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准。 5、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6、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应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7、按照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如需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转移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9、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10、严格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GB16889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渗漏等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12、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采用手工监测的,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频次。13、自行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行、管理应符合《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地方管理要求。 14、严格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控制及管理要求。
其他许可的内容
/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