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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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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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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排污单位产污设施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a)产污设施基本信息:设施名称、编码、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等。 b)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设施名称(除尘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编码、设施规格型号(标牌型号)、相关技术参数及设计值。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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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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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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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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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正常工况):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运行,主要参数名称及数值),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主要产品产量(名称、产量),原辅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VOCs成分占比(如有)、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如有)),燃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热值等),其他(用电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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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2. 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3. 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原辅料燃料1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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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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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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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1)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2)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可用于说明无组织防治措施(厂区降尘洒水、清扫、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等)运行情况和效果。3)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废水处理能力(t/d)、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废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及运行费用(元/t)、滤泥量及去向、出水水质(各因子浓度和水量等)、排水去向及受纳水体或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等。;b)非正常情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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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
1. 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
2. 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1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原则上以7天为周期截屏;
3. 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次记录1次。
非正常情况: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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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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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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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 373、HJ 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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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行监测要求频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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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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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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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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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于1天。 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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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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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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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6年 第7号)、《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参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21年 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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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频次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6年 第7号)、《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频次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21年 第82号)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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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满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新发布实施的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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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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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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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1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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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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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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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噪声手工监测时段信息: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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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1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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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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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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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管理维护时间及主要内容等。 b)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 具体管理要求及其执行情况。 c)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排污单位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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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次/日;b)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c)其他信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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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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