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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正常情况):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添加(更换)时间、添加量等)等。 运行情况1次/周,主要药剂添加情况1次/周或批次。 电子台账+纸质台账至少保存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异常情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1次/异常情况期。 电子台账+纸质台账至少保存5年
监测记录信息 监测记录信息:对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内容的要求进行台账记录。监测质量控制根据HJ/T 373、HJ/T 819要求执行,同时记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手工监测应记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手工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及个数、监测结果、是否超标等。 按照HJ 819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执行。 电子台账+纸质台账至少保存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 制定技术导则》(HJ1259)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台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生态环境部《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如实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流向、贮 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台账、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年产30吨以上的企业,应当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出入口等关键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要求执行“浙固码”,相关信息与“浙江危险废物在线”共享。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说明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当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产生情况及时记录(更新)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账,且每次转移应填报电子转运联单。 电子台账+纸质台账至少保存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电子台账+纸质台账至少保存5年
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文号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电子台账+纸质台账至少保存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等单元的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正常工况下: 1)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运行,主要参数名称及数值。2)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3)主要产品产量:名称、产量。4)原辅料:名称、用量。5)其他:用电量等。 非正常工况记录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对于无实际产品、非正常工况的辅助工程及储运工程的相关生产设施,仅记录正常工况下的运行状态和生产负荷信息。 a)正常工况:1)运行状态: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2)生产负荷: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3)产品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日记录,1次/日。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1次/周期;周期小于1天的,按日记录,1次/日。4)原辅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次/批。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电子台账+纸质台账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