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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1、立项批文、环评报告及批复、试运行批复、验收批复、初设、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等2、生产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污泥委托处置单位等3、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等,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对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至少保存5年
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373、HJ 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监测记录包括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废水污染物监测以及地下水监测。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监测日期、监测时间、监测结果、监测期间工况、若有超标记录超标原因。有监测报告的可只记录监测期间工况及超标排放的超标原因。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至少保存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 日常检查记录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相关要求执行。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管理部门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d。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至少保存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包括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1、生产设施基本信息:记录设施名称、编码、生产负荷等。 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产品信息:生产设施信息记录包括主要生产设施的设施编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能和实际产品产量等。 b)原辅料和燃料信息:包括原料、燃料、辅料和能源的消耗量。,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理处置;记录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产生及预处理情况,综合利用量、处理处置量等 正常情况:1次/日或批次;非正常情况:按实际情况记录。 至少保存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运行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1)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2)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添加时间、添加量等;3)固体废物贮存量、产生量、处理量、处置方式等。 b)异常情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a)正常情况:1)运行情况:按日记录,1次/日;2)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b)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至少保存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工业噪声环境管理信息: 1、采用手工监测的,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 2、采用自动监测的,应记录自动监测时段信息,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以及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 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