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1、严格遵守并落实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排放标准、行业可行性技术指南、行业自行监测指南等相关规定; 2、严格遵守并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3、严格遵守并落实《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4、严格遵守并落实《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 5、严格遵守并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川办函〔2018〕10号)及修改单(川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8] 34号); 6、严格遵守并落实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自府办函〔2019〕79号); 7、 严格遵守并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365号); 8、严格遵守并落实所属及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9、严格遵守并落实排污许可相关信息公开要求; 10、严格遵守并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注:以上文件如有更新,按新规定执行。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1、严格遵守并落实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排放标准、行业可行性技术指南、行业自行监测指南等相关规定; 2、严格遵守并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3、严格遵守并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275号); 4、严格遵守并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 5、严格遵守并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365号);6、严格遵守并落实所属及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7、严格遵守并落实排污许可相关信息公开要求; 8、严格遵守并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注:以上文件如有更新,按新规定执行。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一)严格遵守和落实排污许可证的各项规定。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和去向规范排污行为,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 (二)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三)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如实记录、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及时履行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延续和变更手续。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另外,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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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