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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2.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1.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披露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2.企业存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情形时,公开时间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1.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披露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2.企业存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情形时,公开时间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