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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排污权交易文件、排污许可证编号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a;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台账至少保存5年
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 HJ/T 373、HJ 819 等相关要求执行。 按照本标准监测管理要求章节中相应排污单位要求执行 台账至少保存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于 1 天。 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台账至少保存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设计生产能力、核算时段、核算时段内主要产品名称与产量。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生产时间、主要产品名称与产量。 b)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管理信息包括名称、时间、采购量、回收量(回收方式)、库存量、主要成分含量(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重金属)。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管理信息包括名称、使用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时间等。 c)燃料:记录名称、用量、低位热值、品质。 a)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 b)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 1 天的按照 1 天记录。 c)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 台账至少保存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包括吸附装置、冷凝器、催化氧化器、热氧化炉、吸收塔等)记录设施规格参数、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等。 2)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气处置设施相关耗材(包括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记录采购量、处置量等管理信息。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气处置设施相关耗材记录使用量等管理信息。 3)无组织废气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 4)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记录型号、主要设施规格参数、运行状态、污染物排放情况、处理方式、耗电量、药剂情况等。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记录运行时间。 5)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运行管理信息记录产生环节、处置去向等。 b)非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信息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起止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终止时刻、排放浓度、排放去向、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a)正常情况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 1 次。 2)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 1 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 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 1 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 原则上以 7 天为周期截屏。 3)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 1 次。采用连续加药方 式的,每班次记录 1 次。 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情况期,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台账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