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审核
注:*为必填项,没有相应内容的请填写“无”或“/”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

(1)主要排放口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名称 污染物种类 许可排放小时浓度限值 许可排放日均浓度限值 许可排放速率限值(kg/h) 许可年排放量限值(t/a) 承诺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主要排放口合计
颗粒物
SO2
NOx
VOCs

(2)一般排放口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名称 污染物种类 许可排放小时浓度限值 许可排放日均浓度限值 许可排放速率限值(kg/h) 许可年排放量限值(t/a) 承诺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DA001 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50mg/Nm3 mg/Nm3 1.5 / / / / / /
DA002 酸性废气排放口 氮氧化物 200mg/Nm3 mg/Nm3 / / / / / / /
DA002 酸性废气排放口 硫酸雾 30mg/Nm3 mg/Nm3 / / / / / / /
DA002 酸性废气排放口 氯化氢 30mg/Nm3 mg/Nm3 / / / / / / /
DA003 碱性废气排放口 碱雾 /mg/Nm3 mg/Nm3 / / / / / / /
一般排放口合计
颗粒物 / / / / /
SO2 / / / / /
NOx / / / / /
VOCs / / / / /

(3)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

说明:“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指的是,主要排放口与一般排放口之和数据。
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 污染物种类 申请年排放量限值(t/a)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颗粒物 / / / / /
SO2 / / / / /
NOx / / / / /
VOCs / / / / /

2、特殊情况下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限值

说明:特殊情况指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对排污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情况。
(1)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要求

污染物类型 污染物种类 许可排放时段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Nm³) 许可日排放量限值(kg/d) 许可月排放量限值(t/m)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 / / / /
SO2 / / /
NOx / / /
VOCs / / /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 / / /
SO2 / / /
NOx / / /
VOCs / / /
无组织排放口 颗粒物 / / / /
SO2 / / /
NOx / / /
VOCs / / /
全厂合计 颗粒物 / / / /
SO2 / / /
NOx / / /
VOCs / / /
备注信息  
说明:若有表格中无法囊括的信息或其他许可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在备注信息中。
/

(2)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求

污染物类型 污染物种类 许可排放时段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Nm³) 许可日排放量限值(kg/d) 许可月排放量限值(t/m)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 / / / /
SO2 / / /
NOx / / /
VOCs / / /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 / / /
SO2 / / /
NOx / / /
VOCs / / /
无组织排放口 颗粒物 / / / /
SO2 / / /
NOx / / /
VOCs / / /
全厂合计 颗粒物 / / / /
SO2 / / /
NOx / / /
VOCs / / /
备注信息  
说明:若有表格中无法囊括的信息或其他许可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在备注信息中。
/



3、大气无组织排放许可条件
说明:若有本表格中无法囊括的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在“其他信息”列中。

无组织排放编号 产污环节 污染物种类 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他信息 年许可排放量限值(t/a) 申请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
名称 小时浓度限值 日均浓度限值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MF0155 / 非甲烷总烃 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 于 10%)的工序,在使用过程(设备维护中的使用过程除外)应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 作,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且废气应 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 20mg/Nm3 mg/Nm3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限值 / / / / / /
MF0155 / 非甲烷总烃 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 于 10%)的工序,在使用过程(设备维护中的使用过程除外)应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 作,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且废气应 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 6.0mg/Nm3 mg/Nm3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 / / / / / /
厂界 氮氧化物 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 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0.12mg/Nm3 mg/Nm3 / / / / / /
厂界 硫酸雾 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 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2mg/Nm3 mg/Nm3 / / / / / /
厂界 氯化氢 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 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0.2mg/Nm3 mg/Nm3 / / / / / /
厂界 非甲烷总烃 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 于 10%)的工序,在使用过程(设备维护中的使用过程除外)应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 作,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且废气应 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4.0mg/Nm3 mg/Nm3 / / / / / /
全厂无组织排放总计 颗粒物 / / / / / /
SO2 / / / / / /
NOx / / / / / /
VOCs / / / / / /



4、排污单位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说明:“全厂合计”指的是,“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与“全厂无组织排放总计”之和数据、全厂总量控制指标数据两者取严。

污染物种类 有组织(t/a) 无组织(t/a) 全厂合计(t/a)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颗粒物 / / / / / / / / / / / / / / /
SO2 / / / / / / / / / / / / / / /
NOx / / / / / / / / / / / / / / /
VOCs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