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1、排污单位应满足《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2、排污单位应及时关注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的更新、替换,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3、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落实承诺的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4、应严格落实对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地方环境管理要求中的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1、排污单位应满足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各项管理要求、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或地方规范管理要求。 2、满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并关注其更新、替换。 3、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落实承诺的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或者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年度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排放情况;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将备案表盖章扫描后上传“天津市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有变化及时更新;(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按照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并将隐患排查制度及隐患排查报告按时上传“天津市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报送监测结果,并将监测方案、数据及报告按时上传“天津市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15个工作日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拆除活动结束后,重点单位要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并妥善保存拆除活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相关报告、监测报告和台账等资料。工作方案、备案表扫描件及总结报告同步上传“天津市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
3、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即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农药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业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工业集聚区等,关停搬迁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自局滨海分局按照规定组织评审。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
2、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3、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4、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间危险废物自行贮存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应符合GB 15562.2、GB 18484、GB 18597、GB 30485、HJ 2025和HJ 2042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要求应符合GB 15562.2、GB 18599、GB 30485和HJ 2035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6、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要求,每年3月31日前所有产废单位应在“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上完成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上年度产废年报申报,重点监管单位每月15日前完成上一月度产废申报,简化管理单位每季度首月15日前完成上一季度产废申报。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和数量(含委托利用和自行利用处置)。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市贮存、处置的,应向移出地所在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出市利用的,应向移出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在“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一般固废管理中进行备案。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1、自行监测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文件执行;相应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按照最新要求及时变更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2、若国家或天津市有新的环境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关于监测手工测定方法,应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适用的检测方法实施监测,同时及时关注方法的更新、替代。
3、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如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错峰生产(如钢铁行业等)以及自身承诺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等各项管理要求,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5、排污单位应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严防各类二次环境污染。
6、排污口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化,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准。
7、相关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指南等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科学合理设置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并开展自行监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造成地下水污染。对报废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按相应技术标准等,及时封井或者回填。对已建成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立台账信息并保证日常运行、维护。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1、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排放量;
2、国家规定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规定落实减排。 |
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