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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要求开展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一)环保设施应与锅炉同步运行,并保证在锅炉负荷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检修期间,锅炉应停止运行,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污染治理设施检维修计划,检维修计划应至少包括检维修的起始时间、情形描述、预计结束时间、拟采取应对措施等内容。 (二)规范治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原辅料及燃料使用记录、设备部件更换记录、治理前后烟气监测记录等,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三)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四)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设施应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五)锅炉废气排放口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二)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做到废水达标排放。不得设置未纳入监管的废水排放口。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一)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输送、贮存、利用、处置等各环节的运行管理,确保固体废物管理全过程可控。 (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自行综合利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二次污染。 (三)规范固体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特性、去向(贮存、综合利用、自行处置、委托处置)及相应数量记录。 (四)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暂存应严格落实 GB 18599、GB 18597 要求,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和扬散。 (五)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噪声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相关要求。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请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32号),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一是依承诺按证排污;二是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三是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四是按期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和年度执行报告,其内容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HJ1200-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五是开展环境信息公开。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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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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