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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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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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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收废物类别、利用处置方式、利用处置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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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时1次/年;有变化时及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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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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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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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记录外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场信息,应包括进场时间、固体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废物产生单位、物理状态、废物重量、贮存设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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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每批固体废物进场信息、入库信息、出库信息。根据实际检测情况记录检测分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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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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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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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原辅料及燃料信息、主要生产单元正常工况。辅料消耗情况应包括记录日期、批次、主要辅料名称、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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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状态1次/日或批次,生产负荷1次/日或批次,产品产量1次/日,原辅料燃料1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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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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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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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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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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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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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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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每周检查记录:环保标识设置情况,维护堤、坝、挡土墙、导流渠是否正常无损坏,是否出现地基下沉、坍塌、滑坡,防渗工程是否正常,问题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等信息。
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应每天检查:风机、水泵和处理设施等是否正常、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等信息。
污水处理设施应每周记录:药剂名称、药剂投加量、污水处理水量、污水排放量、污水回用量。
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应包括记录时间、无组织排放源、采取的控制措施及简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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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
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记录正常情况下设施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排污单位自身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信息,按月记录。b)异常情况: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记录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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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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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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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异常情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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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异常情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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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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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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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 373、HJ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监测记录包括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废水污染物监测。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监测日期、监测时间、监测结果、监测期间工况、若有超标记录超标原因。有监测报告的可只记录监测期间工况及超标排放的超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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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HJ 819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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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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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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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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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Ⅰ次/天。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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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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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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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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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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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其他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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