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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 (2)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等规定的除臭措施,对待宰圈、屠宰车间、废水处理工程等产臭环节及时清洗、增加通风次数、设置臭气收集处理装置等措施,确保无组织恶臭气体达标排放。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确保废水达标排放;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环规〔2024〕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请你公司在2025年7月3日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不得设置未纳入监管的废水排放口;应重视节水管理,加强各类废水的处理与回用,根据用水水质要求实现废水梯级利用,尽量减少污水排放量;厂区内废水管线和处理设施做好防渗,防止有毒有害污染物渗入地下水体。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毛、皮、内脏和待养圈产生的动物粪便等应尽可能综合利用。 (2)病死动物尸体、废弃卫生检疫用品及生活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置或外运。 (3)应收集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全部沉淀池沉渣和污泥,并对其进行安全处理或处置,保持污泥处理或处置设施连续稳定运行,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4)加强污泥处理或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及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间地面应采取防腐、防渗漏措施,脱水污泥在内采用密闭车辆运输,防止二次污染,对产生的清液、滤液和冲洗水等也要进行处理至达标后排放。 (5)—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暂存场所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6)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 GB 18597 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7)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 (8)生产运营期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还应符合 GB15562.2、GB18597、GB18599、HJ2035 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噪声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相关要求。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请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32号),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一是依承诺按证排污;二是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三是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四是按期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和年度执行报告,其内容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HJHJ860.3-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HJ1200-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五是开展环境信息公开。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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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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