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企业主体责任。1.废气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按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上排口编号需与排污许可证一致。2.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3.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有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4.在特殊时段遵守地方政府管理,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限产、限排或停产等措施,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按相关要求执行。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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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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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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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