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a.有组织排放:
1.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2.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压差计,布袋除尘器及滤袋除尘器应及时更换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电除尘器应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湿式除尘器应安装自动补液装置,定期检查喷淋头、循环水泵及塔体液位,及时更换喷淋液与填料。3.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大气污染源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b.无组织排放: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环节及控制要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池工业》(HJ967-2018)表 22-26。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1.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2.电池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设施,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3.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4.规范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药剂使用记录、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记录,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生产车间产生的边角料、废金属等应进行综合利用。2.生产车间产生含重金属废弃物、废旧劳保、废滤筒、废布袋、废活性炭、废树脂、厂内实验室固体废物以及废旧电池等其他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3.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4.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5.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6.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4.按要求定期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按要求储备应急装备和物资,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并建立档案。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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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