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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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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和污泥治理设施的相关参数。
a)进水信息记录进水总口水质、水量信息,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附录B中表B.1。
b)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
记录主要设施的设施参数、进出水、污泥、药剂使用等信息,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附录B中表B.2。
c)废气治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
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名称、废气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情况、数据来源、药剂使用等信息,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附录B中表B.3。
d)污泥处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
记录污泥产生量及含水率、处理方式、处理后污泥量及含水率、厂内暂存量、综合利用量、自行处置量、委托处置利用贮存量、委托单位等信息,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附录B中表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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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进水信息表应按日记录,按月汇总。
b)设施日常运行信息表应按日记录,按月汇总。
c)污染物排放情况可参照自行监测频次要求进行记录,记录时间内若无监测数据可不填。
d)设施应当根据运行情况按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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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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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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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其他环境管理信息要求的,可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增加记录的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生产内容、生产规律等确定。(1)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2)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工业噪声手工监测时段信息: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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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HJ978执行。
(1)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台账企业内部报表的格式,定期(如按月、季或年)汇总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和转移联单,总结危险废物产生量、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临时贮存量等内容,形成内部报表。相应的产生工序调查表及工序图、危险废物特性表、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览表、委托利用处置合同、台账记录表和转移联单(包括内部转移联单)等相关材料要随报表封装。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填表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清单按年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流向汇总表按月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记录表按批次填写。选填表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利用环节记录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环节记录表,根据固体废物产生周期,可按日或按班次、批次填写。
(3))噪声每发生1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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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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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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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信息,记录内容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中的7.5章节开展,具体参见附录B中表B.6-表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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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HJ97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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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满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其他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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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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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技术负责人、污水排放标准及设施处理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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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时1次/年,有变化时及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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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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