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依据环评及备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HJ1062-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HJ 1063—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858.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HJ 1256—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HJ 883-2017)执行。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依据环评及备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HJ1062-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HJ1062-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HJ 1063—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858.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HJ 1256—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HJ 883-2017)执行。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如纳入地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则: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环评及备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HJ1062-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HJ 1063—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858.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HJ 1256—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HJ 883-2017)等标准中的规定,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排污单位被征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或存在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告知核发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公告。 2.排污单位自有效之日起,须按规落实台账记录工作,定期公开执行报告内容,同时,执行报告原件须向主管部门备案。逾期未完成则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理; 3.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对周围环境敏感区域(学校、住宅等)的保护; 4.排污单位生产情况拟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办理环评手续或备案。项目建设后,应当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否则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并通报; 5. 瀚晖制药有限公司、杭州博之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两家单位废水排入你单位厂区废水处理站,如有其他法律法规明确应当独立设置规范化排放口的,须取得合法手续后,在实际已发生调整但未排污前,申请排污许可变更(重新申请)。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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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