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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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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电视、广播、报刊、公共网站、行政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等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 1、事项办理完毕后即时公开; 1、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 3、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现行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