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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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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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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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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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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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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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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废水污染物监测原始结果,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附录 C 中表 C.9~ C.11。
监测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待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监测质量控制按照 HJ/T 373 和 HJ 819 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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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7.3 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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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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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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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锅炉排污单位废气和废水自行监测按照 HJ 820 要求执行。
b)监测质量控制按照HJ/T 373和HJ 820等规定执行。
c)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
d)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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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HJ 820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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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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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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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生产设施正常工况信息:主要生产设施名称及对应的产品名称、主要生产工艺、设施数量、编码、设施规格参数、累计生产时间、对应产品或半成品的实际产量等。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附录C中表C.2。
b)主要原辅料信息:产品名称、生产该产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累计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原辅材料使用生产工艺。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附录C中表C.3。
c)燃料信息:燃料名称、累计用量、品质等。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附录C中表C.4。
d)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信息:生产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情况起止时间、产品名称、使用原辅料及燃料名称、起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附录C中表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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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每月记录 1 次。
2)主要产品或半成品实际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月记录,1 次/月。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
期记录,1 次/周期。
3)原辅料:每月记录 1 次。
4)燃料:每月记录 1 次。
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 次/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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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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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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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2)燃料使用情况:燃料名称、用量。
3)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
4)主要产品及产量:产品名称、产量。
5)燃料信息:名称、采购时间、采购量、燃料分析数据等。
b)非正常工况
起止时间、产品产量、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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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常工况
1) 运行状态:一般按日或班次记录,1 次/日或班次。
2) 生产负荷:一般按日或班次记录,1 次/日或班次。
3) 产品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日记录,1 次/日。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
1 次/周期;周期小于 1 天的,按日记录,1 次/日。
4) 燃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 次/批。
b)非正常工况
按照工况期记录,1 次/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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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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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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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
正常工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实际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生产负荷指记录时间内实际产量除以同一时间内设计产能,记录时间内的设计产能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年产能及年运行时间进行折算。产品产量指各生产单元产品或半成品产量。
产品产量指生产单元产品产量,如冲压件、焊接白车身、车身涂装成品、整车、发动机等。
原材料、燃料使用情况指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产品、原辅料及燃料信息。其中,生产设施信息按天记录,原辅
料及燃料成分信息按批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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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每月记录 1 次。
2)主要产品或半成品实际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月记录,1 次/月。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1 次/周期。
3)原辅料:每月记录 1 次。
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 次/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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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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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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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
护记录。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
3)废水处理设施包括预处理设施、生化处理设施、深度处理设施及回用设施四部分,分别记
录每日进水水量、出水水量、药剂名称及使用量、投放频次、电耗、污泥产生量及污泥处理处置去
向等;
4)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设施记录污泥产生量及含水率、处理方式、处理后污泥量及含水率、厂
内暂存量、综合利用量、自行处置量、委托转移量、委托单位等信息;b)异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异常信息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起止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恢复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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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次。
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 1次/d。
b)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 次/异常情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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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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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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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名称、编号、规格参数、控制污染物因子及其排放情况、对应排放口情况等。参见附录C中表C.6~C.7。
b)非正常情况:发生非正常情况的设施名称、编号、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情况、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参见附录C中表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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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每月记录 1 次。
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 次/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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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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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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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废气、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信息,记录内容如下:
a)正常运行情况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正常运行;烟气排放情况(标态烟气量、排放口污染物浓度实测值、总排口污染物浓度折算值);副产物名称及产生量;主要药剂情况(名称、添加时间、添加量)等。
涉及 DCS/PLC 控制系统的,要求每周记录彩色曲线图,注明生产线编号及各条曲线含义,相同参数使用同一颜色。根据参数的变化区间合理设定参数量程,每台设备或生产线记录期内同一参数量程保持不变。对曲线图中的不同参数进行合理布局,避免重叠。曲线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脱硫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总排口二氧化硫浓度(实测)、总排口二氧化硫浓度(折算)、烟气出口温度等。
脱硝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总排口氮氧化物浓度(实测)、总排口氮氧化物浓度(折算)、脱硝设施入口氨水/尿素流量、脱硝设施入口烟气温度等。
除尘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总排口颗粒物浓度(实测)、总排口颗粒物浓度(折算)、烟气出口温度等。
2)无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厂区降尘洒水次数、抑尘剂种类、车轮清洗(扫)方式、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情况、是否出现破损等。
3)废水治理设施: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正常运行;废水排放情况(出口废水流量、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污泥产生量及处理方式;主要药剂情况(名称、添加时间、添加量)等。
b)异常情况
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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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
1)运行情况:按日或班次记录,1 次/日或班次。
2)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按日或批次记录,1 次/日或批次。
3)控制系统显示的曲线图:按周记录,1 次/周。
b)异常情况
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 次/异常情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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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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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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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工业噪声手工监测时段信息: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1)工业噪声自动监测时段信息: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2)工业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包括异常情况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异常情况情形、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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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1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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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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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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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信息等。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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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 1 次/d。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其他信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者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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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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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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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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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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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其他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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