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主要针对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等提出要求,包括:a)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b)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d)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执行。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主要针对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等提出要求,包括:a)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b)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d)全厂综合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
e)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1.提高风险意识,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企业发生环境应急事件期间要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2.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
3.企业应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41号),《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特殊时段的污染控制工作,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按照政府发布的预警和应急响应等级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1.提高风险意识,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企业发生环境应急事件期间要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2.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 |
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