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 ①有组织废气排放运行管理要求:a)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b)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d)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②无组织废气排放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2. 废气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排放口标识标牌;3.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4.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5. 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要求:a)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b)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d)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2. 废水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排放口标识标牌;3.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4.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5.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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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环办便函〔2021〕341号)等文件要求积极开展绩效评级,并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级减排措施。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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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