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有组织排放
a)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含往复式喷涂箱)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 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
1)调漆、调胶等;
2)涂装、施胶、流平、干燥、辐射固化工序等;
3)喷枪清洗。
b)环保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
在生产设施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集气方向应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和维护过程:
1)加强浸涂、辊涂、淋涂、喷涂、流平、干燥、辐射固化等工艺过程
以及设备清洗过程废气的密闭收集;加强打磨颗粒物、木工车间颗粒物的负压收集。喷漆室设计除满足安全通风外,任何湿式或干式喷漆室的控制风速应满足 GB 14444中的要求。对于只能采用吸风罩收集的工序,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计应满足 GB/T 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 GB/T 16758、AQ/T 4274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有组织废气宜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污染控制设施
处理后的废气与锅炉烟气、焚烧炉烟气及其他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经污染控制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释排放。
3)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
应与操作规程一致。使用吸附技术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吸附剂的使用/更换量、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更换的吸附材料按危险废物处置;采用废气燃烧设施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使用催化氧化设施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催化氧化温度、催化剂用量、催化剂种类、更换周期。
4)排污单位如果安装了自动监控设备,需要定期对在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
2、无组织排放
a)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库、料仓中;盛装 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放于具有防渗设施的室内或专用场地,在非取用状态是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b)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原辅材料使用过程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放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液态 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d)载有 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e)砂光、打磨工序应采用负压作业或设置密闭车间,并安装粉尘收集设施。木工车间、金属加工车间产生的含有颗粒物的废气应引入中央除尘系统或袋式除尘设施。
f)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a)源头控制
废水处理站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站的进水要求。
b)治理设施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c)操作规程
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d)治理设施的维护
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
四、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a)生产车间产生的木屑、木块等边角料等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
b)盛装过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c)采用水帘除漆雾工艺的排污单位应记录水帘水更换时间和频率,更换水的处理、处置去向。
d)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涂料(稀释剂、固化剂、胶黏剂等)及其包装物、废漆渣、吸附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废吸附材料、废过滤棉、废过滤纸壳(箱)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e)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f)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h)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g)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a)生产车间产生的木屑、木块等边角料等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
b)盛装过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c)采用水帘除漆雾工艺的排污单位应记录水帘水更换时间和频率,更换水的处理、处置去向。
d)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涂料(稀释剂、固化剂、胶黏剂等)及其包装物、废漆渣、吸附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废吸附材料、废过滤棉、废过滤纸壳(箱)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e)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f)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h)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g)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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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