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 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要求,加强管理并定期维护,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2) 生产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记入设备管理台账;可能排放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应对厂内污水处理设施、物料暂存设施等其他容易产生恶臭的区域加罩、加盖;或者投放除臭剂,减少无组织恶臭逸散。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 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 确保厂内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在生产波动时候也应保证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Ⅰ、噪声管理要求
1.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设置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及环评文件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昼夜监测,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监测频次。 2当出现厂界环境噪声超标情况时,要分析原因,并制定执行整改方案并及时报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 应采取措施减少突发噪声排放,若不可避免,应把易于产生突发噪声的生产过程安排在白昼时间,在进行这类操作前,通过公众媒体告知受影响的人群。
Ⅱ、自行监测
1.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 1106-2020)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详细的自行监测方案,确保监测满足自证守法的需要,并按要求公开监测信息。2.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3.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设立标识,保持标识清晰、易识别,并做好台账记录工作。4.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运维)机构开展监测(运维)工作,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并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5.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等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6.取得排污许可证1个月内,按要求在“海南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填报、完善自行监测信息,并按时提交监测数据。
Ⅲ、其他要求
1.取得排污许可证1个月内,应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排污单位排放口标志牌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安装带有二维码的排放口标识牌。 2.若被列入强制清洁生产名单,应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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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