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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至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
频发噪声 否 否
偶发噪声 否 否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a)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 b)有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1) 排放口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并达标排放。2) 环保设施应优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3) 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查压计,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4) 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大气污染源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5) 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在《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应符合GB 16297 和GB 9078的规定,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c)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1) 硅砂、煤粉、膨润土等粉状物料应采用袋装或罐装等密封措施并储存于储库、堆棚中。生铁、废钢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或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或采取覆盖措施。2) 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应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3) 炉外精炼等金属液处理工序,以及浇包、渣包的维修工序产尘点应采取抑尘措施或配备集气、除尘装置设施。4) 落砂、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抛丸等)、砂处理工序应设置固定工位或工区,并采取抑尘措施或配备集气、除尘装置设施。5) 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应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或密闭。除尘灰应采取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6) 对无法设置集气设施的采用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生产特殊尺寸铸件的浇注、落砂和清理工序应采用封闭措施;无法采用封闭措施的,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7)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8) 环保设备故障时,对应产污工序应及时停产,熔化设备在当炉熔化完成后停产。9) 打炉作业应采取集气、密闭或其他抑尘措施。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a)源头控制:废水处理站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站的进水要求。b)治理设施监测管理排污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c)操作规程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d)治理设施的维护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值计、液位计等应定期校验和比对。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a)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b)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c)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对阴极保护系统等应配置防泄漏、渗漏装置并配套相应措施。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b)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等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c)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GB 18597 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二次污染。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4.按要求定期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按要求储备应急装备和物资,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并建立档案。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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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