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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2.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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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于 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 31 日的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 统; 2.企业存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对已披露的环境 信息进行变更情形时,公开时间按照《企业环境 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十八 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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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 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报告 ; 2.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排污单位应该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 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 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 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 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 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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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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