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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每季度监测1次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有组织排放】排污单位应加强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袋式除尘器应及时更换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并应定期妥善收集过滤物。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定期添加药剂、控制 pH 值和温度等。a)熔融炉、热脱附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 GB 18484 中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温度应达到 110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 2.0s 以上,燃烧效率大于 99.9%,焚毁去除率大于 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 5%。b)铬渣干法处置过程中,收(除)尘装置收集的含铬粉尘应就近进入处理处置的工艺流程,不得随意处置;用于铬渣干法处置回转窑或立窑的除尘设备应选择适应高湿含尘烟气的净化设备。【无组织排放】对各排放无组织废气的车间应严格执行负压密闭式管理,最大程度降低无组织的污染物散逸量;控制厂内贮存与输送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对于干燥、破碎、筛分等无组织废气产生点,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收集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除尘设施;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 GB 16297 无组织排放要求,其中贮存、处置含硫量大于 1.5%的煤矸石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燃。b)危险废物填埋场应根据分区填埋原则进行日常填埋操作,填埋工作面应尽可能小,方便及时得到覆盖;填埋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容量后,应及时进行封场覆盖;填埋场排出的气体应满足 GB 16297 无组织排放要求。c)铬渣干法处置过程中因铬渣的装卸、设备故障以及检修等造成洒落的铬渣应及时清 扫和回收。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应进行分类收集,循环利用,产生的废水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应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参照相应标准、政策进行妥善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贮存、处置场的渗滤液水质达到 GB 8978 标准后方可排放。b)危险废物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必须经过处理,并符合 GB 18598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方可排放。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包括:a)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粉状危险废物贮存及输送、利用、处置、污水治理等过程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b)危险废物及燃料贮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等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c)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渗漏或泄漏检测装置。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b)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工矿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发布后,隐患排查方案的制定可从其规定。c)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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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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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应急等非正常工况处理处置一般按经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做好主要生产设施、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含废气、污废水、雨水排放口)、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危废废物贮存场所(含危废暂存间)、危险品贮存场所、噪声源等环境保护图形标识设置;后期环评变更、竣工环境保护自验收、应急预案修订、清洁生产审核、环境信息披露等依法开展,及时纳入排污许可证;后期排污许可证存在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情形的,依法办理;规范设置排放口;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管控措施;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信息公开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