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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频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65
偶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70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应急排放口按照要求设置标志牌,且只能作为应急状况下使用。2、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要求,加强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记入设备管理台账;可能出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4、环保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条件下运行,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运行。5、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维修巡检、原辅材料消耗、仪表数据等的记录和存档制度,并按要求记录和存档。6、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污染治理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7、物料堆场应进行全封闭。粉状物料应采用封闭料库存储。8、对于颗粒物无组织废气产生点,应改进投料方式,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并配备滤尘设施。 9、对车间内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收集系统,减少无组织排放的积累。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纳入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企业应严格落实以下要求:(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其他单位按照环评要求落实运营期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措施。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需转移的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排污单位应在特殊时段(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时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段),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停产、限产、限排措施,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2、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发布的特殊时段有关规定,合理制定生产计划,确定好特殊时段需停产、限产的生产线或生产设施数量及对应编码。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等各项管理要求。4、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确保厂界达标。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柔性连接、绿化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有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的,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从其规定。5、定期做好出水水质监测,确保出水水质满足内蒙古蒙水乌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收水质要求。6.、企业已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中,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运营期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其他许可的内容
按照自行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除了按照本证要求进行排污外,还需要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管理要求,地方的管理要求严于国家要求的,执行地方要求。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