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基本生产信息;
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3.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
4.固体废弃物污染物排放情况.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说明表;
5.自行监测情况;
6.台账管理情况;
7.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8.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9.信息公开情况;
10.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11.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内容执行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3.结论;
14.附图附件。
|
年报
|
1.排污单位应每年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15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时,可免报当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2.主要内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42)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的“7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