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规范做好大气监测与质量控制。2.排污单位应当做好大气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不得瞒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3.做好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及监测设备的维保,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4.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有组织废气排放运行管理要求:1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2加强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燃烧废气应加强碱液喷淋效果,控制碱液投加量和投加次数等,保证除尘效果。无组织废气排放运行管理要求:1应定期检查车间内通风口,保证通风。2定期加强设备密封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废水运行管理要求:1生产废水应回收尽利用。2生活污水定期委托处置,减少废水排放量。固废运行管理要求:1盐泥产生后暂存于固废中转库,定期拉运至德令哈工业工业固废填埋场,产生粉尘与产品一同外售,危险废物产生后暂存于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处置单位处置。3加强固废处理或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及外运等)的运行管理,地面采取防腐、防渗漏措施。4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 1.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控是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污染总量控制和治理措施达到预期治理的有效保证。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需要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控工作,以便及时发现装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快采取处理措施,减少或避免污染和损失。
2.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人员要积极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排污许可类资料文件及行业标准规范等,强化排污许可管理能力,做好自行监测执行、监测信息公布、变更、延续等工作,主动负责。 |
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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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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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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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01排放口按照自行监测要求,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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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至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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